孝昌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14.05.2015  14:11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孝昌男子黄某某无故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后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考虑到黄某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孝昌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了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系新刑诉法实施后孝昌县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4年5月10日下午14时许,黄某某因怀疑本村村民黄某拆散自己家庭,产生伤害黄某的念头,遂持水果刀到该村街上,趁被害人同别人打麻将不注意之机,持刀刺向黄某后颈部,被人扯开后逃离现场。黄某于2014年6月21日死亡。案发后,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符合因严重冠心病猝死,黄某的死亡与颈部外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应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某实施了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准予对黄某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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