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一银行职员挪用资金89万余元被判刑

10.09.2015  18:33

          今年36岁的金某某本是孝昌一银行职工,但是,爱打麻将的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897003元,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等。近日,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身为孝昌县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金某某,借担任该银行储蓄员、信贷会计、营业厅柜员及事后监督之机,采取收储不入账、私取储户存款、私下公款账户的方式挪用某镇三资监管中心账户资金156095元、某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户资金290078元、某镇福利院账户资金295830元,同时还私下吸纳储户朱某某、王某某、王某等人存款155000元。以上三个对公单位及三储户存款共计897003元,所挪用的资金大部分被其个人用于赌博,少数资金用于日常开支。案发前金某某归还资金277893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203000元,余款416110元至今没有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金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主动退还了大部分挪用的资金,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孝昌法院依法对其综合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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