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表兄妹结婚无效 亲上加亲终成泡影

29.07.2014  20:02

      (通讯员:黄忠富    刘守柏    编审:李智华)覃某与唐某是一对青梅竹马的姨表兄妹,结婚多年后感情渐淡。在分居生活两年多后,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婚姻无效。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覃某之母与唐某之母系同胞姐妹,覃某系唐某姨表兄,二人自幼相识。为亲上加亲,表兄覃某与表妹唐某于2007年4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随后覃某到唐某家与唐某父母一起共同生活。次年4月,唐某生下一个女儿。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共花费约1.5万元对家中地坝进行了硬化、改建了猪圈。但从2011年2月开始,覃某与唐某因性格不合而分居生活,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覃某与唐某系姨表兄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唐某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利川法院一审判决:唐某与覃某的婚姻无效。

        针对小孩扶养和财产纠纷,利川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另行制作了民事判决书。该院认为:因双方所生育的小孩一直随唐某生活,审理中唐某要求抚养小孩并自愿表示不要覃某给付抚养费,故小孩由唐某抚养对其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同居期间为改建猪圈、硬化地坝所花费的1.5万元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据此,利川法院判决:唐某、覃某所生女儿由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覃某不给付小孩抚养费;硬化地坝、改建猪圈所花费的1.5万元,由唐某补偿给覃某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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