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农村委审议水保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15.07.2015  11:48

(厅政法处  水保处)7月14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省人大农委组成人员、农委秘书长、省水利厅副厅长唐俊及厅政法处、水保处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水利厅就“修订草案”所作的说明,与会人员就“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王玲作了重要讲话。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修订草案”将在7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委认真进行了前期参与,开展了专题调研,召开了修订座谈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了解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委员会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抓手。我省是预防水土流失的重点省份。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了我省的“实施办法”。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山丘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也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土保持法进行了修订。因此,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与上位法相衔接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会议认为,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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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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