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全面启动余家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落实环保部挂牌督办工作

25.02.2016  20:32

    为保护饮用水源地环境和行洪安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对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家下属公司等环境违法案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2015]110号)要求,经过前期各职能部门的调查摸底,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月5日在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航务分公司(204基地)会议室召开余家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渣土码头业主、砂石经营户、各类码头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区环保局向与会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宣读了国家环保部督办要求、《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余家头水厂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杨园街、区水务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委等职能部门分别就各业主、经营户提问作答。陈鹏副区长作了动员讲话,强调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过程将充分体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治精神。相关业主、经营户都表示保护生态环境是大事,将积极支持政府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整治工作,也表达了相关安置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武昌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在余家头水厂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一、整治范围和对象:余家头水厂水源取水口上游1.6千米,下游100米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所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砂场及其经营场所;所有趸船、船舶、岸线构筑物及砂石转运设施、车辆及捕鱼工具。二、整治内容:全面清理、搬迁、取缔余家头水厂水源取水口上游1.6千米,下游100米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所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砂场及其经营场所;所有趸船、船舶、岸线构筑物及砂石转运设施、车辆及捕鱼工具。三、2016年3月底前,保护区内码头及砂场业主应当各自解除租用码头合同、自行实施搬迁、清理和拆除货物及设施设备等工作。逾期仍未按本通告执行的,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相关码头及砂场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综合整治工作,自觉履行本通告规定事项。在此次综合整治工作中,凡妨碍、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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