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部委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 肯定推广湖北经验

21.11.2014  12:10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具体比例由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

  湖北在援企稳岗上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受到人社部的肯定。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左春文司长高度评价“湖北工作上勇于创新,政策上大胆突破,使大型企业可得到大几千万和上亿元的资金,对企业稳定岗位,支持企业发展起到很大的帮助。在政策上,湖北作了有益的探索,为我们制定全国稳岗政策提供了很好的蓝本。

  近年来,省人社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途,开创性制定并实施稳岗补贴政策。2008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实施阶段性“援企稳岗”政策。从2011年开始,在延续“援企稳岗”政策的同时,创新出台《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和《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三个稳岗补贴政策,变“被动补贴”为“主动补贴”,明确将“不少一人(参保),不少一分(缴费),不裁一人(失业)”的企业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尤其是2013年出台实施的《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把企业享受补贴额与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挂钩,补贴额按照教育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比例分为四档,最高拨付比例达到企业上年度缴费额的50%拨付。三年来,全省累计发放稳岗补贴15.42亿元,惠及单位10570家(次),稳定岗位380余万个(次)。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为推动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稳定就业岗位、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效应。2013年相比2010年,全省征缴失业保险费36.62亿元,增长了146.6%。全省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逐年减少,由12.26万人减少到10.9万人。(万钧 柳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