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然林保护条例出台 造成天然林损害干部将终身追责

30.09.2018  20:54

  9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调查与规划、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六条。《条例》规定,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条例》同时明确,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省人民政府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对未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林,按照国家天然林保护补助资金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禁止对天然林实施以下行为:毁林开垦;毁林造林;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商业性采伐林木;采挖移植林木或者树蔸,采割树脂;倾倒石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违反规定采石、采矿、取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我省及长江沿岸森林生态系统的主体,我省现有天然林和公益林面积1亿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76.3%。省林业厅厅长刘新池表示,出台《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好天然林,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行动,对维护我省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华纯皓、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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