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法院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17.05.2016  17:39

        近日,大悟法院作出本院首例强制医疗决定书,被申请人胡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依法执行强制医疗。

        2015年11月2日中午,被申请人胡某因与其哥哥胡甲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胡某持菜刀追砍胡甲,其母汪某某闻讯前来阻止,胡某持刀在其母后颈部、头部连砍数刀,并将赶来阻止的父亲的颈部砍了一刀,导致其母汪某某当场死亡,其父胡乙受伤,作案后胡某携刀逃离现场。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申请人胡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向大悟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大悟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胡某某实施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人胡某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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