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01.2017  10:33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宣传贯彻力度,1月19日,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制定实施的有关情况。

荆门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赵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钱先发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中央、省、市12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荆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就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据介绍,《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共六章七十九条,着眼于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周延性,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条例对我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规划编制滞后、市政基础设施管护缺失、空间管理混乱、应急管理不到位等27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都作了有力回应,确定了管理单位和管理标准,明确了管理单位具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针对城市“八乱”行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等突出问题,条例按照从严管理、从重处罚原则,一律在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提高罚款下限;而对市民非故意的违法行为,则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了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罚措施,避免单一的“一罚了之”。

钱先发指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和法治荆门建设迈上了新的历史起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深入地学习好、宣传好条例,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针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深入了解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赵俊强调,市政府要针对城市管理相关事项,及时制定出台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以条例为龙头、政府规章为辅助、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城市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内容和执法程序的专业培训,强化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能力。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条例,促进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迈进,共同推进现代化精致城市建设。(荆门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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