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失信可开除”警醒谁?

20.11.2015  16:48

  晨报评论员 程亚

  18日,教育部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条款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根本,也是现代信用社会树立良好秩序的前提和基石。这次修订加入“诚信”内容,显示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大学生诚信建设的高度重视。

  青年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栋梁和希望。大学时代作为全日制学习的最后环节,作为即将就业的预备时段,更有必要加强诚信教育。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也有利于现代诚信社会的建设。表面看,这仅是针对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制度性规范,其实更是对全社会的诚信意识的一种警醒。

  要提高社会诚信水平,除了个体的自觉,关键更离不开“失信惩戒”的制度规范。因此,修订稿增加内容还有两条,其中一条便是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也将被开除,正可看作是对“大学生失信可开除”的具象化解释。

  目前,失信黑名单制度正在各个行业逐步推行中。“失信可开除”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大学生将诚信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更是对全社会的一种“诚信”意识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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