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大头儿子》被判侵犯著作权 赔偿126万

25.05.2016  17:29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2013年推出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告上法庭。昨日杭州滨江区法院判决,认定央视动画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126万余元。

澎湃新闻称,《大头儿子》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动画片。根据署名,“人物设计”为当时在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做美术设计的刘泽岱。2012年,刘泽岱将1995版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一位姓洪的男子,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从洪姓男子处转让获得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今年2月,因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且未付报酬,就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形象改编,推出《新大头儿子》,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央视动画公司诉至杭州滨江区法院,索赔156万元。法院认定,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新大头儿子》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新大头儿子》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故判定央视动画赔偿原告126.6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