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公开审理刘梦得挪用公款一案

01.08.2016  18:02




 

          29日上午,大冶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大冶市经济开发区观山村党支部书记刘梦得挪用公款50万元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梦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全市156名村支书在大冶市纪委的组织下参加庭审旁听,接受一场别开生面的廉政警示教育。

          2012年12月底,叶某因在经营中需资金周转,向被告人刘梦得提出借款50万元,承诺两月内归还。被告人刘梦得同意帮其借款。2013年1月4日,刘梦得利用其担任大冶市经济开发区观山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安排村报账员刘某将该村向开发区申领的土地补偿款50万元借给叶某进行经营活动。同年3月7日,因叶某暂时无力还款,刘梦得将其个人存款50万元转入村集体资金银行账户,帮助叶某归还借用的征地补偿款。

          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刘梦得主动到市纪委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刘梦得自愿认罪,对自己辜负了组织的培养表示深深悔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梦得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将国家征地补偿款5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结合被告人案发前归还挪用款本金、属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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