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国土整治局“八不准” 防控廉政风险

09.09.2015  20:11

  为积极防控土地整治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大冶市国土整治局制订下发了《大冶市国土整治局工作人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预防腐败“八不准”工作规定》。

  “八不准”内容包括: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土地整治中介单位和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随意到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不准推荐介绍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承接或参入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实施、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不准擅自使用涉及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迅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到涉及项目的有关单位或负责人报销属个人开支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管理的礼品馈赠、宴请等;不准以专家名义参与项目的立项、变更、验收评审工作;不准个人或以亲属名义在与土地整治相关的中介机构入股和担任任何职务。

  “八不准”的监督执行监督责任主体为市国土整治局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和分管项目的副局长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下属人员的监管责任,支部纪检委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市国土整治局全体工作人员及各乡镇工程项目指挥部属整治局管理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监督方式为日常巡回检查和受理举报调查。对违反以上八条规定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由支部书记、副书记及纪检委员进行集体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局纪委处理,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