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能否申请退税

15.09.2014  10:03

        某外贸服务公司日前向县国税局咨询,该公司近期发生了两笔出口业务,均为从小企业购进货物,以自营方式出口:今年3月,购进甲企业自产的一批货物出口;5月购进乙企业一批货物出口,既有乙企业自产货物,又有乙企业为完成其与境外购货商签订的合同,从商贸企业购进的同规格货物。该外贸服务公司已收回这两笔出口货物的货款。企业咨询出口的这两批货物均能申请退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属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因此,该外贸服务公司3月购进甲企业自产的货物出口,不能申请退税,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和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因此,该外贸服务公司5月购进乙企业自产的货物出口,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条件,可以申请退税,而购进乙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出口则不能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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