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14.03.2016  20: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并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四、适用税率 

  湖北省省管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现行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五、减免税优惠基本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 

  六、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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