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意见 重复领取就高不就低

21.08.2014  11:45

        已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出打工者又回家务农,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该如何领取?8月19日,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继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后,结合湖北实际,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9条具体处理意见。

   进一步明确制度衔接的范围

  对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在制度衔接时点上灵活处理

  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对因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明确延长缴费办法引导激励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对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作处理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基本工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同时,湖北省人社厅要求各地,无论本地是否属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或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参保人员咨询,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截止7月底,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达3472.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42.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30万人。(李希帆、黄励、侯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