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科学立法

09.12.2015  12: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民族立法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自治县成立三十年来,共制定、修改、废止法规29件,其中修改11件,废止2件,现存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6件,民族立法数量和质量在全国民族自治县中处于领先位次,立法经验得到全国人大民委的高度肯定。回顾三十年来自治县立法工作,我们的体会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民族立法工作置于县委的领导下,保证民族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一是加强立法工作组织领导。县委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民族立法工作汇报,研究立法工作,并对立法工作给予指导,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加强立法工作过程领导。常委会紧紧围绕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谋划立法工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时向县委报告,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争取县委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加强对立法决策领导。重要的立法决策提请县委决定,重大的立法措施报请县委同意,并认真执行县委的决议决定,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县委的主张和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二、坚持立法为民,这是民族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作为指导地方立法工作的核心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打牢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确定立法选题,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问题。先后从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等角度出发,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等单行条例,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在民族立法中统筹兼顾各阶层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既注重激发社会活力,又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立法较好地发挥了表达、平衡、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的作用。通过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单行条例,进一步保护了一部分特定人群,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突出特色。长阳是巴人故里,土家发祥地。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勤劳智慧的土家先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为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通过民族立法体现自治县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保护民族之根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受损害。该条例施行以来,长阳土家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被省政府列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2010年长阳自治县被国家文化部再次审核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三、坚持发扬民主,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增强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探索和实践,积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一是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采取书面征求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等多种形式,推动人大代表更多地参与立法过程,发挥人大代表贴近基层、贴近实际、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同立法结合起来,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起草和审议立法草案时,认真研究采纳议案和建议中的意见,并加强与议案领衔代表的沟通,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立法。畅通渠道,广开言路,坚持执行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研究和采纳,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增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三是聘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专门成立立法顾问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聘任6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为自治县人大立法顾问,立法顾问参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定,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等,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理论方面的优势和特长。

四、坚持与时俱进,这是做好民族立法的根本源泉

立法的目的在于应用,法的生命在于实施,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有效保证民族法规的贯彻执行。一是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开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执法检查,每年对一至二件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视察调研、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执法部门整改落实,有力促进了民族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二是完善立法体系。坚持“立、改、废”并重,逐步建立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需要的民族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民族自治法规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以及与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修订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确保民族立法始终保持质量上乘,始终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相一致,充分发挥民族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三是强化宣传教育。常委会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列入自治县普法规划,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及板报、墙报、简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宣传力度,使立法的过程同时成为法制教育的过程,使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为推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长阳人大在县电视台开辟了播报专栏,出动宣传车10余次,发放传单2000余份,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功平)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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