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开门立法 认真吸纳公众意见

29.10.2015  11:17

  日前,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报告充分采纳立法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就代表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阐述说明。

  关于业主权利保障问题。条例草案根据代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由每届5年调整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不能超过两届。就代表提出业主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行使业主权利建议,草案予以采纳,并明确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并提交业主委员会。草案还就业主大会召开前信息公布期限提出明确要求,保障业主充分行使权利。

  关于物业用房与设施设备配套问题。有的代表提出原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备物业用房,没有兼顾到建筑面积较小的小区具体情况,建议除明确物业用房配置比例外,还应规定物业用房配置的最低面积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场所配置标准,保证政策的可行性。报告采纳了以上建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关于物业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有代表认为,条例应规定空置期间业主按标准  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较为合理;也有代表认为,物业服务费是根据小区规模和小区等级制定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据此提供服务,空置房也投入了管理成本,如果不全额缴纳,既影响企业经营活动,又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打折做法不合理。报告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放开价格,具体费用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关于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率问题。代表一致认为,地方条例要解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题,切实发挥资金作用问题。报告采纳了代表的建议,就紧急情形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简化业主表决和资金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列支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关于专业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有代表认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小区公共专用设施设备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有代表认为,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运营设施,无论是新建还是已经交付使用的,交付给相关的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维护前,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建设标准的,达不到标准的,应由业主出资改造符合标准后才能交给专业运营单位。报告认为,专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主体确定有利于明确责任,同时专业经营单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由其承担维护责任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及行业管理体制不同,草案作出规定,对已建小区专用设施设备移交、改造费用承担等事项,授权由市、州自行制定。

  关于小区停车库及车位的管理问题。代表们一致认为应当加强小区内车库车位管理,切实保障业主优先使用。有的代表提出应规定小区停车位只租不售;小区车位最长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小区车位车库应由小区业主享有以及车位租金应归全体业主所得的建议,草案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及收益处分,由当事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设置的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的需求后,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经营问题,与会代表一致同意草案规定,相关条款未作修改。

  下一步,省政府法制办将进一步做好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修工作,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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