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推进营改增试点 积极助力供给侧改革 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胡波谈营改增工作

03.06.2016  17:04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是分税制改革以来最大的一次税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全省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试点涉及我省纳税人36万户,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胡波同志就“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让网友们进一步了解我省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

   主持人:胡处长,您好,欢迎您做客湖北省地税局互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知道,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本次营改增试点意义重大,为确保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我省地税部门是如何推进此项工作的呢?

  胡波: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参加湖北省地税局互联网站在线访谈活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全省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地税部门站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全力推进营改增工作。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3月14日,我局向国税部门移交试点营业税纳税人信息36万户,其中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15732户。移交户2015年度缴纳营业税678.3亿元。主要做到五个到位:一是强化整体联动,工作责任到位。各级地税部门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处(科)室密切配合、上下一致、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各项工作安排,进行严格考核,确保了营改增工作领导、组织、目标、责任四明确。二是强化学习辅导,政策宣传到位。对内,及时传达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要求,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对外,及时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积极与财政、国税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普及营改增政策,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三是强化信息移交,配套措施到位。按照营改增工作的总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税局进行了基础信息移交,并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营改增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强化税源管理,清理清查到位。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管户、清税款、清发票工作,确保移交的基础税源数据真实、准确。五是强化国地协作,协调配合到位。针对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为我省营改增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原先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那地税部门管的是不是越来越少了?那么,请胡处长介绍一下,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管职责有哪些相应的调整?

  胡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我国将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在国地税职责划分方面,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

  在地税部门征管职责方面,将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同时,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比如,5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销售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

   主持人:胡处长,刚刚您提到了,从5月1日起,我省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服务增值税由地税代征,为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地税部门做了哪些准备呢?

  胡波:按照营改增工作部署,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对此,我局极为重视,迅速行动,抓紧落实。一是明确政策,为委托代征铺平道路。第一时间与省国税部门沟通联系,国地税两家紧密配合,于4月8日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和《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鄂国税函〔2016〕52号),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具体政策和代开发票办法,迅速将该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二是完善系统,为代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及时组织对征管核心系统进行代征业务的开发与调试,确保5月1日顺利开出代征税票;三是大力宣传,为全面代征打好基础。4月8日,我局组织全系统参加了总局组织的增值税改革及不动产出租和转让业务视频培训,4月18日,在《湖北日报》与省国税局联合发布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指引》,为委托代征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网友提问:能介绍一下这次委托地税代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吗?

  胡波:这次委托地税代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包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如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如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指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以及车辆停放服务、土地出租等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代征的增值税项目,由地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网友提问:5月1日以后,委托地税代征增值税项目纳税人需要发票应如何开具?

  胡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或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主持人:二手房买卖是此次营改增试点中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5月1日后,个人转让二手住房的申报缴纳流程是怎么样的?与以前缴纳营业税有何区别呢?请胡处长为我们介绍一下。

  胡波:与营改增之前相比,个人转让二手住房,申报缴纳增值税办税的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以方便纳税人办税,确保将营改增给纳税人带来的变化降到最低,努力实现无缝对接,平稳过渡。

  例如,某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作价销售,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其应纳增值税:100÷(1+5%)×5%=4.76万元,原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住房纳税减少了2400元,税负下降了。

   网友提问:我有一套房子目前正在出租,营改增后,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原免缴营业税,现在依然免缴增值税,超过3万元的,以下为例:某一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1万元,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5%,其每月应纳增值税:11÷(1+5%)×5%=0.52万元,原月应纳营业税11×5%=0.55万元,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纳税减少了,税负也下降了。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一个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7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7÷(1+5%)×1.5%=0.1万元。

   主持人:近年来,围绕去库存国家出台了系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胡处长,营改增后这些政策有变化吗?

  这些政策基本保持不变,给大家列举一下营改增后的涉及地税代征项目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4、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主持人:  好的,非常感谢,通过胡处长的介绍,我们对营改增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一次感谢胡处长的耐心解答,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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