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税收助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省地税局:税收助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
时 间:2016年11月25日
嘉 宾:湖北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吴明喜
内 容: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一系列优惠政策具体涵盖哪些具体内容?11月25日,湖北省地税局总经济师吴明喜作客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和网友畅谈相关话题。
主持人:随着我国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席卷全国。近几年来,国家连续出台多项税收政策支持创业创新,并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创业创新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天为大家邀请到省地税局总经济师吴明喜同志,请他就创业创新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近期出台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关内容与大家进行交流。吴总您好!
吴明喜: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强国之举、富民之道。中央、省委、省政府推进双创的系列政策下发后,全省地税系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找准税收支持创业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主持人:近年来国家都出台了系列促进创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吴总能否先给我们做个全面介绍?
吴明喜:好的。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个人和企业要勇于创业创新,全社会要厚植创业创新文化,让人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精神追求和自身价值”。为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从多个角度出发、针对不同需求,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营造了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和税收环境。
在促进创业方面:
一是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在此基础上,2010年国家允许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使其实际税率从20%降至10%。2012年、2014年以及2015年,国家先后四次扩大享受减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税。2013年8月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免税范围扩大到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受益面惠及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鼓励创业就业。对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持《就业创业证》、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是鼓励创业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国家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实行投资抵免;对上述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上述政策也就不再涉及营业税了。
在鼓励创新方面:
一是对高新技术等创新企业减轻税负。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政策,积极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二是对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3年和2015年11月,国家两次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并进一步简化管理、核算及备案的要求。目前已列举的具体费用种类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和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对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活动和行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列明。
三是对研发设备投资采取加速折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14年10月和2015年8月,国家进一步放宽了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的条件,并对生物药品制造等10个领域27个行业购进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实行了更加优惠的加速折旧政策。
四是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税收减免。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是对创新创业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可以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奖人可以分期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也可以分期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近期国家又出台了鼓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税收的支持力度。
从上面可以看到当前国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丰富,涉及税种较多,优惠方式灵活多样,充分发挥了政策引领社会主体创业创新的导向作用和政策支持效应。
主持人:省地税局在落实创业创新税收政策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吴明喜:结合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总指导方针,我们抓住政策落实的重点,发挥政策职能、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强化部门合作,创业创新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2015年,全省地税系统共落实各项创业创新税收优惠近3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12.36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9.98亿元,纳税人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4.86亿元。
一是发挥政策职能,提升政策效应。为凸现税收政策支持创业创新效应,我局对现行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完整体系,从促进创业就业、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个人创新、降低融资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等5个方面进行了归集,下发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16号)。这“黄金”五十条税收优惠政策,对进一步激发全省创业创新活力,为湖北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地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创业创新税收政策宣传。如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省地税局官方微博和微信平台等宣传、解读创业创新政策;通过市民有约、12366在线访谈等网络和电视节目与纳税人开展互动;通过手机短信、QQ群、办税服务厅公告等实现政策的精确传递。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编印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宣传资料向纳税人免费发放,将优惠新政宣传资料逐户送达到每一户纳税人,让优惠政策家喻户晓,有效地加大了政策宣传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扩大了社会影响,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提供便民办税。认真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面落实首问责任、提醒服务、导税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畅通办税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受理、有效引导、限时办结。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通过升级征管核心软件,实现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自动提示、自动计算并填列优惠金额的功能,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主动提醒纳税人享受。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简化税务登记手续。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全省实现联合办税、全省通办全覆盖,实现纳税人“走进一道门、来到一个窗、办完两家事”。
四是强化部门合作,严格督导落实。先后与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制发了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口径,规范了减免税申请审核程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制度。“营改增”后,积极向国税部门移交纳税人信息数据,确保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继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不受影响。同时加强督导检查,推动政策落实,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
主持人:看来省地税局在落实创业创新税收政策上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社会关注度很高,请吴总给我们介绍一下,国家最新出台的优惠政策。
吴明喜: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今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
主持人:请吴总为我们介绍一下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吴明喜:最新出台有101号文和62号公告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相关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缴税压力大大缓解。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由于缺乏现金流,纳税人当期缴税可能存在一定压力。实施递延纳税,在转让股权时再缴税,将大大缓解股权激励行权和技术入股当期纳税的资金压力。同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12个月以内完税,也给纳税人筹措纳税资金预留了充裕时间。二是纳税环节有效简化。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的规定使两个征税环节合并,简化了纳税操作。三是税收负担明显下降。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调整为转让股权时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之前最高45%税率明显下降。四是适用范围充分扩大。与之前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缴税等税收优惠相比,此次优惠适用范围不再有企业范围限制(除股权奖励外),激励对象也不再局限于高管人员。
主持人: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吴明喜: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企业或个人在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有2个条件:一是入股的企业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二是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100%为股权支付。若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除股权外,还有现金,则不能选择递延纳税。选择递延纳税的,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或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主持人:个人享受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吴明喜:对于个人来讲,无论取得的是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是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都无需本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相关备案手续由实施股权激励或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备。
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实施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递延纳税的,需要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被投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的次月15日内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并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还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享受延期纳税的,需要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延期纳税备案。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备案时需提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本企业和股权激励标的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仅限股权奖励)等资料。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备案时需提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备案时需提交《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主持人: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相对较为复杂,省地税局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促进政策的落实呢?
吴明喜:股权激励所得税新政出台以来,省地税局积极行动,迅速召开全省地税系统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视频动员会议。及时制发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开展宣传,抓好内外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若纳税人对有关税收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12366服务热线做进一步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