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

11.01.2017  08:06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12月28日予以公布,并定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规定:在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行为;探矿作业遗留井和开采报废井应当及时封填、恢复原貌;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条例》对地热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情况和采补平衡的要求,核定采矿权人的日开采量;采矿权人应当在核定的日开采量内开采地热资源,不得超量开采。此外,《条例》对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排放等问题也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