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决定权研究

28.10.2014  13:00
      一、地方人大在行使决定权中存在的问题

认识存在偏差。对人大决定权问题的认识上,没有理清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三项权力的辩证关系,偏重于监督权而忽视决定权。具体表现为"三论":一是无用论,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作用不大。二是形式论,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法律上有规定,上级有要求,不搞不行,但搞起来信心不足,劲头不大,只是走走过场,意思意思而已。在一些乡镇,对必须经过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乡镇党委、政府在人大审议之前就已经作出了决定,有的甚至已经开始实施,只是到了人大开会的时候报告一声,履行一下"决定"形式而已。三是工具论,认为人大决定权只是落实党委、政府意图的工具,党委、政府想办什么事,工作不好做,特别是遇到要钱要物、群众抵触情绪大的事,也不管是否适用人大决定权,统统推给人大作决定,把人大决定权视为“御用工具”。

程序不规范。决议案的提出不规范。有相当一部分乡镇的决议案是以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方式,或大会主席团、政府以口头提案的方式提出的,还有相当多的是由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三家集体研究后,由党委办公室直接起草“决议”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次,决议案的审议程序不规范。审议时,有的没有将草案打印分发给代表,而是由主持人宣读一遍就表决。个别乡镇甚至没有决议草案,只是乡镇长在工作笔记本上记了一下党委、政府研究的计划,就拿着笔记本在代表大会上念一遍,再由代表表决通过。第三,决议的发布不规范。有的既不打印分发代表,也不按要求张贴公告民众。个别乡镇通过的决定,只是在原草案上签个通过日期就归档了事。第四,决定的行文不规范。有的没有通过的时间、届次,有的缺少作出决定的主体机关,而有的文字表述不清楚,相当粗糙含糊。

质量不高。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方面,存在着"三多三少"的倾向,即谈监督权多,讲决定权少;运用监督权的内容多,行使决定权的次数少;一般意义上的决议、决定多,针对某一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少。这种倾向致使人大决定权的行使成为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

二、加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工作的对策

行使决定权要端正指导思想。一是明确人大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二是明确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有利于集中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各方面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运行,在全社会树立法制权威;三是明确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全面有效履行各项职责的重要环节,充分行使好决定权,才能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整体功能;四是明确人大行使决定权是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之急需,在我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正确行使决定权,决定、规范本地区的重大问题,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行使决定权要摆上重要日程。真正重视人大决定权,不仅在思想上要认清决定权的性质、特点和意义,而且要在工作计划的安排上突出行使决定权的位置,切实发挥人大作为国家决策主体的作用。同时要不断总结和交流人大行使决定权的经验,探索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规律和新的方法、新的形式,使人大决定权不断得到新的发展。

行使决定权要深入调查研究。一是选题要精。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中心选题,围绕民主法制建设、“一府两院”的工作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选题。二是调查要深。要深入基层,广泛接触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有的还要进行综合调研、专题调研和开展执法检查,以掌握大量详尽的第一手资料。三是研究要透。要抓住问题的实质和关键,找出症结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和对策。

行使决定权要敢于表明观点。一是要敢讲话。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针对决议、决定的内容畅所欲言,把问题议深议透。二是要讲真话。审议发言,要如实反映问题,揭露矛盾,敢于深入分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针对问题提出积极的建议和对策。三是要依法讲话。讨论发言,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引用法律的条文必须准确,表明的观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才会成为集体意志和智慧的结晶。

行使决定权要把握五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把党委有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务的决策,通过权力机关,经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二是坚持依法办事。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与之相违背。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集体行使权力,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三是坚持人民利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定要反映社情民意,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坚持着眼全局。在行使决定权时,一定要抓住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全局的、长远的、带根本性的问题,不能事无巨细,更不能随意和草率地作出决定。

行使决定权要注重实际效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作出决议、决定时,要结合实际,具有必要性;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执行中,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使决议、决定落到实处。(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人大办公室  韩承金)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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