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成风化人

27.07.2016  14:41

  范佳富

  村里出现小偷小摸、不孝敬父母、邻里纠纷等现象,情节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怎么管?村干部工作任性、不办事,却没有构成违纪,怎么办?为了回答上述类似问题,自贡市富顺县童寺镇凰凤村村委会,修改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并通过经济处罚和村内曝光的形式,试图让上述问题得到解答。(7月26日《成都商报》)

  从报道来看,凰凤村的“村规民约”收到了效果,自实施以来,村民关于小偷小摸、不孝敬父母、邻里纠纷等情况反映的事件数量明显下降。但从根本上讲,村规民约是实现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法治的有机补充,村规民约也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

  凤凰村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给予100元至500元经济处罚,并在村委会公开栏里通报批评,甚至用村里的高音喇叭加以曝光,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几百元的经济处罚,看似无关紧要,但要知道,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至于被称为“杀手锏”的“曝光”利器,把握不当,也容易侵犯村民的隐私权,对其正常的生活造成困扰甚至伤害。

  有人认为,对违反者不小惩大诫,会让村规民约失去底气。一旦缺乏强制性,就容易沦为一张废纸,只能墙上挂嘴上说,难以落实在行动中。其实,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法律是以惩罚的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村规民约则通过各种风俗“约定”,以柔性的治理方式,把法治意识融入村民生活,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对村民的教化,进而达到润物无声、移风易俗的良好效果。厘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边界清晰的基础上良性结合,以彰其效,提高村规民约的法治成色,才能成风化人。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