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地闲置费将由地税部门代征 开发商长期捂地要当心

28.03.2015  13:09

  记者27日从全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获悉,湖北在全国率先实行地税代征新模式,对非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由地税部门按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提速,土地粗放利用问题突出,但不少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土地长期闲置。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然而在征缴土地闲置费的过程中,受制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国土部门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难以落实,不少地方“只打雷不下雨”。

  为扭转这种局面,2013年起,地税与国土部门在武汉、宜昌、襄阳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试点当年,3个地区地税部门累计从国土部门获取宗地信息53.26万条,发现未申报户2041户,漏征漏管户1917户,查增应税土地面积6231万平方米,查补土地使用税(含追缴以前年度税款)2.41亿元。去年4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地税部门代征土地闲置费的改革思路。

  省地税局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1日起,湖北省将全面实施《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非政府行为导致闲置满2年的土地国土部门将强制收回。其中,国土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认定和征收费用的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人民银行负责资金入库监管。

  目前,全省已建立宗地信息和涉税违法用地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了以宗地为单位、全覆盖式的电子地籍图,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税源覆盖式管理,“以地控税”初显成效。(张茜、陈岩、徐卫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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