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2.09.2016  19:03

近日,荆门市政府印发《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此前国务院、省政府已先后颁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此次颁布的细则是依据上位法的要求作出的配套具体规定,对确保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办法》规定真正“落地”,增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房屋征收部门、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标准、最低补偿面积标准、个人住宅改变用途补助等事项予以了明确,对征收决定、补偿程序、保障奖励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

对于旧城改造认定标准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经鉴定为危房,且数量或建筑面积占被征收房屋数量或建筑面积比例较大,视为危房集中;调查时已有基础设施配置占标准配置比例较低,或多项基础设施基本未配置,视为基础设施落后。

  在保障奖励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约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最高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增加建筑面积补助,补助原则上保持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当。

为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实施细则》将个人住房补偿保底面积由以前的建筑面积40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个人住宅被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配售、配租。(荆门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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