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出台《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18.11.2015  20:09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出台。

  《实施细则》通过确定补助标准、划分风险评估、明确集体审议条件等内容,对省《实施办法》赋予的权限进行了细化规定。

  《实施细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的,按照45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实施细则》强化了行政决策的要求。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高、中、低)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以实施或可部分实施的建议,形成评估结论,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500户(含本数)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公平惠民原则。根据征收房屋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分别规定对应的补助标准: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征收个人商业门面,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给予补助;征收“住改非”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荆州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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