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领导对襄阳市国税税检协作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做法作出批示

18.12.2014  18:3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和纪检组长冯惠敏,先后对襄阳市国税局与市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国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席会议纪要》的做法作批示,并在《税务简报》第五十期刊发,供全国各地参考借鉴。现将刊发原文转载如下:
  编者按: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与市检察院按照湖北省国税局与省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职免责”的共识,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国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席会议纪要》,就国税干部执法“公错”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法律政策界限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护税务干部依法履职发挥较好作用。根据总局领导批示,现将其做法刊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检察院建立税检协作

长效机制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


  2014年10月,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市检察院按照湖北省国税局、省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职免责”的共识,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国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席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预防国税干部职务犯罪,科学保护国税干部依法履职的相关措施,形成了“互通政策信息、互助查办案件、诚商工作争议、共研预防措施”和“协作范围覆盖全市、监控环节覆盖全程、预防对象覆盖全员”的税检协作长效机制,提高了职务犯罪防控能力。
  一、准确把握查办涉税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及政策界限,实现打击涉税职务犯罪与保障国税机关正常履职的有机统一
  一是依法正确处理惩治职务犯罪与维护税收秩序的关系。检察机关既坚决依法查办涉税职务犯罪,又充分考虑经济运行环境日趋复杂、税务干部执法面临很多新情况等因素,妥善把握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尺度、查办时机、办案方式等,最终达到通过查办涉税职务犯罪促进国税工作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是依法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检察机关查办涉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违反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时,根据国税人员违法违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结果统筹考虑,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而不作“一刀切”的处理。
  三是依法充分考虑国税机关的执法手段问题。检察机关在查办涉税职务犯罪的时候,充分考虑国税机关执法手段的传统性、有限性与偷、逃、骗税手段的科技化、开放性等之间的关系。对税务干部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仍然无法避免损失的,一般不作为职务犯罪处理;国税机关事后发现偷、逃、骗税行为的,应及时处理,尽全力挽回损失,对于不及时处理,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依法正确界定行政相对人与国税机关责任的界限。国税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已依法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依法采取了有关措施,但行政相对人刻意隐瞒不如实申报纳税、拒不执行国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执行措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一般不作为职务犯罪处理。国税机关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征管措施或执法手段,或虽然采取相应措施,但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履职不到位,造成税收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依法正确界定第三人与国税机关责任的界限。因负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虚假、错误鉴定意见,致使国税人员作出错误行政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如国税人员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部门权限、技术手段等客观因素限制,未能发现虚假、错误的鉴定意见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一般不作为职务犯罪处理。国税人员明知属于虚假、错误鉴定意见而采纳,或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查,或帮助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依法正确界定执行地方政府决定和职务犯罪的界限。国税机关在执行地方政府决定时发现地方政府决定违反有关规定,存在税收流失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未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是依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查办涉税职务犯罪时注意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徇私动机犯罪与无徇私动机犯罪。对于故意或者有徇私动机的,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过失且无徇私动机的,或者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轻处理。
  二、深入推进税检联合深化国税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打击涉税职务犯罪与预防涉税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一是建立健全案例剖析制度。针对国税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在作出判决或其他处理后,积极开展专项预防调查,共同探讨总结发案的原因、特点、手段及规律,查找税收工作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以及在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预防应对措施。建立年度典型案例上报制度,各县(市)区检察院、国税局每年向市检察院、市国税局上报典型案例,市检察院、市国税局对典型案例共同展开研讨后进行联合通报,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效。
  二是国税机关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产品等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加强对税收执法改革创新项目的研究和推进,及时修订完善全相关制度16个和流程规则40多条。检察机关积极为国税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协助做好制度建设,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款流失,预防职务犯罪。
  三是加强警示提醒教育。税检联合开展年度预防宣传教育20多场次230多人次,通过主题宣讲、警示教育课、专题展览、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强化国税人员的法律底线意识和程序意识;同时充分利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国税系统处于权力相对集中或权力较大的工作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发送信息,实行警示提醒。
  四是加大预防工作落实力度。严格执行督查落实制度,今年共开展专项督查活动3次,开展国税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建议、意见评比活动2次,对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意见的情况公开通报,对未及时落实检察建议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税检双方关于涉税职务犯罪的联系沟通,实现打击涉税职务犯罪与促进国税机关工作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税检联席会议,相互交流,通报情况,解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并形成指导性意见,由双方会签后分别下发各县(市)区检察院、国税局执行。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是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建立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和市国税局监察室为牵头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负责涉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日常沟通与协作。双方各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国税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专职联络人员。
  三是加强涉税职务犯罪预防的联合调研。每年根据业务需要,因地制宜组织专题性调研,重要研究成果以纪要、意见等形式报省检察院、省国税局,市检察院、市国税局对优秀调研成果予以通报表扬。
  四是依法加强办案协作配合。国税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税务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协助做好取证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审查处理,并及时将审查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线索的国税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涉税职务犯罪案件时,涉及具体税收业务问题,需要国税机关提供意见的,国税机关依法及时提供。国税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检察机关配合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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