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局:致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25.04.2016  08:17

尊敬的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纳税人:

  你们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起,生活服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机关由地税局改为国税局,并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了让您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您需要了解以下事宜: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提供生活服务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3%的征收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原营业税税制相比,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例如:某餐厅月营业额为40万元,在营业税税制下,应纳营业税为40×5%=2万元;

  营改增后,同样的业务应纳增值税为40÷(1+3%)×3%=1.17万元,比原营业税应纳税额少8300元。实际增值税税负为2.91%,比原营业税税负降低2.09个百分点。

  此外,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以下、季销售额在9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通过合理筹划税负也会只减不增

  提供生活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但通过合理筹划,营改增实施后税负也能做到只减不增。(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税负只减不增

  例如:某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取得门票收入100万元,在营业税税制下,应纳营业税为100×3%=3万元;

  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为100÷(1+3%)×3%=2.91万元,比营业税应纳税额少0.09万元,增值税实际税负为2.91%,比3%的营业税税负降低0.09个百分点。(二)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税负只减不增

  1.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旅游业一般纳税人发生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旅游车辆购置费等,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可以取得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增值税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有所下降。(三)按一般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做好纳税筹划

  2016年5月1日起,如果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或者被要求提供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通过取得足够多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税负也能做到只减不增。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

  1. 在发生购买支出时,要尽量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 对于供货方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让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充分抵扣进项税额。

  3. 尽量在5月1日营改增以后购买或租用相关设备,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税控收款机的使用问题

  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最长可使用至2016年5月31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网上抄报成功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卡注销和发票缴销手续:

  1.试点纳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备案单》,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卡注销和解锁程序以及营业税发票缴销手续。

  2. 试点纳税人选择不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卡注销以及营业税发票缴销手续,税控收款机由主管地税机关收回。

  3. 试点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应通过税控专用设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价款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需要纳税人负担。(三)试点纳税人税控卡注销解锁完毕后,应携带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卷式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并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3. 发票专用章印模。(四)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卷式发票票种核定后,应办理税控卡初始发行手续。(五)自2016年6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受理试点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网上报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税控卡的发行工作。(六)试点纳税人的税控卡因“三证合一”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免费为其更换新的税控卡。

  四、2016年5月1日前您需要办理的事项

  (一)配合税务机关对您的税务登记、税种、票种、税收优惠等涉税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确保5月1日后顺利从国税局领取增值税发票。(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纳税人,要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三)购买、安装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要购买、安装税控专用设备;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价款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四)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以免影响您充分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权利。

  五、重点注意事项

  (一)未及时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对税务登记等涉税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的,会造成后续的税务事项无法办理。(二)未及时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发票用量核定以及安装税控专用设备的,将无法在5月1日后领取增值税发票,也无法顺利开具发票,可能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未及时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进行抵扣。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将对您取得的销售额直接按照6%的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本轮营改增试点工作责任重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此,真诚期待与广大纳税人密切合作、携手共进,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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