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出台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意见”

15.06.2016  20:53

  为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定的各项目标圆满完成,国土资源部近日专门出台《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从地质找矿工作部署、推进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等七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这七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

  首先,统筹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强化规划对地质找矿活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有序推进各类地质找矿工作。明确各类地质找矿投入定位。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工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调整优化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完善全国地质找矿项目信息平台,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合理工作布局。

  其次,推进矿产资源整装勘查。一是整装勘查区调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部矿产勘查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协商确定,并纳入国家地质找矿工作总体部署。二是统筹勘查工作部署。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地质找矿第一责任人的作用,明确勘查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措施,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四是改善外部工作环境。

  第三,要加快推进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研究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确保矿业权审批“放得下、接得住”。

  第四,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坚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监管与服务。探索推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质量监理工作,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建设。加强国家财政出资项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地质找矿信息统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地质找矿工作情况。

  第六,大力推进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共享。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要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地质信息服务。定期组织开展地质成果资料汇交和服务情况检查。

  第七,建立科技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地质找矿理论研究、勘查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地勘单位等联合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协同攻关。建立地质找矿项目与人才培养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在地质找矿实践中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和找矿一线实用人才。

  文件明确,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和“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