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湖北自贸区建设用地保障

14.07.2017  09:32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积极服务湖北自贸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积极服务湖北自贸区建设。

  一是优先用地计划。优先将自贸区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用地计划实报实销,支持自贸区所在地区通过立足区域自行落实、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多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降低用地成本。在自贸区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对省、市(州)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最高年期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是鼓励转型发展。维持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达到1.2的前提下,对自贸区内现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用途、用地范围等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厂房改造等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自贸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中小项目向标准厂房集中的政策。

  四是力保物流用地。对自贸区物流用地,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五是开发地下空间。鼓励自贸区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予以优惠,具体标准由自贸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六是优化审批流程。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对接自贸区用地服务,开辟报批“绿色通道”。简化建设用地申报资料和流程,预审申报资料从17项减为8项,审查时间从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到12个工作日,预审批复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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