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嘉鱼县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20.05.2016  09:07

  5月19日下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卫平诉嘉鱼县人民政府、新街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新街镇镇长刘九洲出庭应诉,并在庭上与原告进行质证、辩论。这是该县积极推行被诉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缩影。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为更好地适应新法的要求,嘉鱼县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让行政首长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理由,既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又有助于增强行政首长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行政首长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既是对法律和群众的尊重,也展示了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更是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执法典范,对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产生积极的影响。

  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借助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咸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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