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夫妻“贼喊捉贼” 浠水警方揭开重大交通肇事案真相

17.01.2015  01:01

    新华网湖北频道1月16日电(何国顺、南林波)湖北浠水县兰溪镇金湖小区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肇事者夫妻为逃避责任上演“贼喊捉贼”闹剧,浠水警方缜密侦查后揪出始作俑者。日前,浠水交警大队成功破获该起“12·12”交通肇事案。

    2014年12月12日10时40分,浠水县公安局兰溪派出所值班电话接一男子报警称:该镇金湖小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摩托车驾驶员可能已经死亡。兰溪派出所民警随即出警,5分钟不到就赶到现场。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罗兰线兰溪镇金湖小区路口附近。民警在现场看到,一辆无号牌“大阳”摩托车侧翻倒地,旁边一名60岁左右男子躺倒在地上,头部鲜血直流。经随后赶到现场的120医护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查,伤者李某某,男,现年64岁,浠水县兰溪镇陈坳村人。于13日下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除伤者、摩托车外,没有任何肇事车遗留物。当时,自称是事故报警人的一个40多岁的男子冯某表示:“当时我骑摩托车带妻子李良某回家,路过此处,看见离我们不远处李某某摩托车倒地受伤,还下车帮忙扶了伤者,有几个人可以作证。”李良某称,肇事车是一辆“面的”,可能往县城区方向跑了。

    14日上午,该事故移交至交警大队处理。县公安局副局长徐袖金、交警大队长何正国等在现场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并组织兰溪派出所和交警大队的精干力量上案,将“面的车”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随后,民警兵分三路:一组负责设卡拦截,对该时段过往面的车辆进行排查;二组负责调查走访,到兰溪镇辖区内附近15个村组、1个工业园区和60多个居民区摸排;三组负责现场复勘,现场寻访更多目击者。

    第三天下午,办案民警就案件展开调查,并调取了附近相关时段监控录像,在事故发生后的5分钟内,就有360余辆大小机动辆车路过,其中该时段“面的车”就有53辆!但经排查监控录像,除有一辆号牌为鄂J2V3××灰黄色面的车经过该路段停留过一段时间外,其他均排除肇事嫌疑。而经询问嫌疑“面的车”驾驶人,司机杨某说是路过该路段时并没有看到有事故发生。经民警进一步观察“面的车”,其外观并没有发现有明显的挂擦的痕迹。

    那么,会不会是调查方向错误?或者本身报警者就有嫌疑?接下来几天,专班民警寻访至事故现场附近的兰溪镇工业园雄陶公司。一职工向民警反映:当时他骑摩托车上班,正好看到了这一事发经过,“伤者离他不远处倒地的,当时还有个女人扶着那个老头儿。是一对夫妻的鄂JUZ6××红色弯梁摩托车在超车时与老头儿摩托车之间有接触,当时伤者就倒地了,那老头儿头部流了好多血,回想当时的情景,自己还感到非常后怕。

    随后,民警赶到冯某住处。询问中,冯某承认经过事发地点,但拒不承认存在其撞人行为,并要求民警提供证据。司机冯某说是在事故发生后才知道的,仍一口咬定“肇事车辆是一辆面包车”。

    稳住冯某后,民警将其妻子李良某“”到了派出所协助调查。细心的民警发现,李良某的腿脚似乎有伤。在询问中,李良某承认自已坐在摩托车后面,但否认其丈夫骑车时与死者的摩托车之间有接触,对自己身上背包为何断裂、腿脚如何受伤却“一问三不知”。

    办案民警委托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三方车辆做出碰撞痕迹勘验。经专家鉴定分析,没有证据证明无号牌大阳摩托车在侧翻倒地前与对向驶来的鄂J2V3××小型面的车有刮擦痕迹。但不排除号牌为鄂JUZ6××两轮摩托车在超越无号牌大阳摩托车过程中,其两车之间行驶过程中侧向安全距离预留不足而引起的驾乘人员发生过肢体接触或被接触。

    办案民警重新走访了事发现场知情人员,并专门调取了事发时段该路段的卡口所有监控信息,综合各类相关证据,确认冯某就是这次事故肇事者。面对如山铁证,冯某还是逐渐乱了阵脚,最终承认了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我因害怕承担责任,原本误导一下你们,没想到还是被揭穿了。”冯某交代说,当天夫妻俩骑摩托车回家,路过此路段时看见一老头骑摩托车左右晃动,没想到超车时将其带挂倒地后头部流血,人还昏迷不醒,回头发现自己摩托车上又没有任何痕迹,冯某担心承担责任,于是主动报了警并指证说是“面的车”肇事。

    目前,嫌疑人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编辑:叶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