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的通知

27.10.2014  11:04
  

鄂商务发〔2014〕15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意见》(鄂商务发〔2014〕136号)精神,为方便基层单位办事,我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商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发证,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办理。据此,我们对《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湖北省商务厅

  2014年10月20日


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78号)和《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意见》(鄂商务发〔2014〕136号)精神,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改进对基层的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商务厅按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样式印制,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报废汽车回收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证明》。

  第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证明》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商务局负责辖区内《证明》的申领、审核、发放、监管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备案、由商务部配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密钥的企业方可使用《证明》,使用单位不得出售、转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证明》。

  第四条  《证明》申领实行“老证换新证”制度。各市(州)商务局经办人申领《证明》时,须持单位介绍信、上期《证明》(第一联)原件以及上期回收的《报废汽车回收登记表》到省商务厅办理,由厅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和发证。

  第五条  市(州)商务局在将《证明》发放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前,须在《证明》指定栏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印鉴。

  第六条   《证明》管理、使用实行逐级负责制。做到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并健全《证明》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台帐。落实防盗防失措施,确保《证明》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出售或伪造、变造《证明》的,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因对《证明》疏于管理或责任落实不明确而造成违规行为或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部门可收回相关企业的密钥;属分公司的要责令授权单位收回其经营受权。

  第九条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按年度对各市(州)商务局《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