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 专用发票可以作废

21.07.2014  12:28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个月,由于财务人员一时疏忽,错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否可以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