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90.哪些情况下可申请财产保全?

01.06.2015  12:1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保全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根据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间,可以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为了防止申请人恶意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同时赋予被申请人下列救济措施:一是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二是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