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首例环保行政拘留案件 一家炼油厂负责人因环境违法被拘留

15.06.2015  18:15

   6月11日下午3时,咸安区双溪镇金亚宁轮胎炼油厂由于环境违法,负责人鲍石浪被咸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执行行政拘留。

   金亚宁轮胎炼油厂位于双溪镇汤垴村十二组,今年4月9日,咸安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12369”投诉电话,举报金亚宁轮胎炼油厂排放的烟尘和废水严重扰民。咸安区环境监察人员当即前往双溪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炼油厂主要利用土制办法将废旧轮胎进行加热、冷凝,提炼轮胎重油,无环保部门任何手续,未报批环评和落实“三同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和第46条之规定;同时,该炼油厂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十五”小企业。4月30日,咸安区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恢复原状。5月18日环境监察人员再次前往该厂,发现该厂无视环保部门下达的法律文书,仍在继续生产。环境监察人员再次进行了询问笔录、影像取证,并口头通知立即停止生产。6月3日,咸安区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将案件按相关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咸安公安分局接到咸安区环保局移送的案件后,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案情。在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后,6月11日咸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鲍石浪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是咸安区开展环保春雷行动首例行政拘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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