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咸宁监狱财务科长因挪用公款500万元受审

07.08.2014  11:36

  楚天金报讯(记者方历娇)在担任咸宁监狱财务科长期间,先后收取物资供应公司“合作费”1.6万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0万元,并套取监狱伙食费44万余元供领导港澳游。昨日,此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

  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夏某在担任咸宁监狱财务规划装备科科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并全面负责规划财务的便利,收取长期供应伙食、物资的咸宁一家物资公司1.35万元“合作费”。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夏某三次收取另外一家资源公司3000元“合作费。

  2011年3月31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夏某挪用公款500万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同年4月1日,夏某将该笔公款及所产生利息归还至单位账户。

  除此之外,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夏某接受其上级领导张某的指示,套取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狱伙食费,用于张某等人港澳出行及走访相关领导事宜,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共计44万余元。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