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查处“一把手”18人 一纪委书记被降为科员
长江商报消息咸宁落实“两个责任”,查处“一把手”18人,问责纪委书记8人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 实习生 王沙沙)昨日,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显示,今年以来,咸宁市在落实“两个责任”中,查处“一把手”18人,问责纪委书记8人,并严肃追究35名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主体责任。
查处“一把手”人数同比增八成
上半年,咸宁全市查处“一把手”18人,同比增长80%。
其中,通城县财政局原局长、国资局原局长因履职尽责不力被免职;赤壁市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因“少开一次会”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通山县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因干部职工“多喝一餐酒”造成一人意外中毒身亡事件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单位出了问题,除了追究一把手主体责任,还有不少分管领导也要为分管领域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据悉,咸宁市今年上半年已严肃追究35名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15名领导干部开展专题约谈。
咸宁市嘉鱼县,在对潘家湾镇原党委书记违纪违法案查处中查出该镇政府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同时也对分管镇财务工作的潘家湾镇原党委副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咸宁市咸安区,在对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搭车收费等问题处理中,给予了咸安区民政局分管相应工作的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同时,咸宁市纪委还对上半年查办的531件违纪案件展开“拾遗补缺”,梳理出一批需追责问责案件,第一批已发出9份问责追责督办函。
一纪工委书记因监督不力被调离
纪委(纪检组)干部负监督和问责,自身也不能免责。今年上半年,咸宁市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8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问责。
其中,原咸宁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调离工作岗位;因干部职工“多办一次宴”,追究咸安区经信局主体责任的同时,对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嘉鱼县潘家湾镇原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任职期间收受礼金、礼品,执纪违纪,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科员。
(见习编辑 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