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审议通过《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7.10.2016  16:05

10月24日,咸宁市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于2015年11月中旬开始调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第337号令),参照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济宁市、浙江省舟山市等地的经验做法起草,并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学会等单位和市政府6位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程序规定》完善了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使咸宁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有章可循,推进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保证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服务咸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咸宁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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