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审议通过《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

24.03.2017  19:55

近日,咸宁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据了解,《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2年10月1日实行以来,参保覆盖面从2011年底参保单位1233家、62138人,到2015年底的参保单位2446家、144706人,参保率从44%上升至95%,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一项固定补助(顺产800元,剖腹产1200元),人均1080元,提高到五项补助(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人均补助9327元,提高了8.6倍。2015年,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收入3139.4万元,当期支出2154.71万元,当期结余984.69万元,累计结余8897.44万元,基金收支平衡。

据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根据2016年新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的内容。

修订稿》还对津贴领取作了修改:医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咸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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