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审议通过《咸宁市实施 办法(审修稿)》

04.12.2015  14:03

  2015年12月1日,咸宁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实施<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办法(审修稿)》(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进一步推动咸宁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咸宁市委、市政府对人民调解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市长丁小强亲自批示,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市法院、信访局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贯彻意见。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咸宁市司法局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在全面调研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实践,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之后形成了《办法》。本次审议通过的《办法》,共六章,分为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员、受理与调解、工作指导、法律责任、附则等。

  《办法》立足咸宁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服务咸宁经济社会建设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鲜明的“咸宁特色”:一是突出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定位,明确人民调解是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咸宁、平安咸宁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经费保障,规定各县级财政应有保障本县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财政预算,明确了市政府设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使用范围;三是规定了主动调解原则的适用情形和要求,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调解自愿原则的适用进一步细化;四是明确了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优先于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保障了设立主体的多元化;五是将“县(市、区)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写入其中,为进一步整合县域调解资源规范、系统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充分肯定了咸宁市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一是在全省率先尝试实行维稳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上的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强了矛盾纠纷化解的组织建设,创新了工作模式;二是以司法所的基层法治基础平台建设为导向,大力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注重做好司法所的职能分布和作用发挥,在人民调解的工作指导、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人民调解员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培养、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上,居全省靠前位列;三是坚持做好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近3年来,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52472件次,涉及群众人数124228人次,调处成功50907件次,成功率达到97%以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显著。

  《办法》的审议通过,标志着咸宁市成为全省市州立法授权后第一个制定有关人民调解规章的地市州,将为全市1084个人民调解组织、3000余名人民调解员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刘明海   吴学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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