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厅官周亨华领导老板一肩挑 当官发财"两不误"

28.10.2015  11:52

  楚天金报讯 (记者赵贝)昨日,中纪委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故事,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亨华,与他人合谋开公司,获利五五分成的违纪案例被详细剖析。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或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等6种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周亨华,却当了领导又当老板,两种身份“一肩挑”,当官发财“两不误”。

  看着别人下海经商,有声有色,周亨华坐不住了。为了掩人耳目,周亨华与“老下属”兼本姓人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经管局局长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

  2009年3月,周亨华以妻弟的名义与周某某各出资25万元的苗圃基地正式开业,周亨华实际占有50%股份。至此,周亨华“舞权”的戏台正式搭建起来。

  2010年、2011年,周亨华两次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周某某的弟弟周元发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咸宁开发区一道路绿化工程和咸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

  因这两项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周某某与周亨华共同经营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工程完工结算后,周元发支付给周某某苗木款130万元。周某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先后6次通过他人将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65万元转交给周亨华。

  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2015年3月,周亨华接受组织调查;9月,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亨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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