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庭前调解为县重点工程排忧解难

28.10.2015  11:29

          10月26日下午,咸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前调解了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既为该县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扫清了障碍,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咸丰县中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是该县2013—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工程之一,由于拆迁难度大等原因迟迟未能全面开工,导致项目资金积压、项目工作推进缓慢,影响了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的整体进展。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包含原县政协和县计生局的国有经营性用房,由咸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负责管理。2014年底,朱某某二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了原计生局两处门面的租赁权,与县国资办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开展经营活动。

          为推进项目建设,县国资办多次与朱某某二人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县国资办于10月19日起诉请求解除与朱某某二人的租赁合同并申请先予执行。急当事人之所急、急全县改革发展大局之所急,该院民二庭受案当日即通知二被告到庭应诉。次日进行现场勘查后,该院认为先予执行可能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决定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尽量化解矛盾。当日,因补偿金额分歧,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6日,民二庭再次组织原被告到庭,并邀请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参与调解。

            经分管院领导到场指导协调、承办法官释法讲理、三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隐去具体时间和金额):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二被告定期腾退门面并将物品搬至原告提供的位置短期存放,原告适当补偿二被告损失、退还未到期房屋租赁费和押金。

          司法审判既要坚守宪法法律、弘扬公平正义,又要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发展大局。这两起租赁合同纠纷的庭前调解结案,生动、充分地体现了这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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