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民族中学学生食物中毒案供货夫妻获刑

27.02.2015  11:13

        (作者:刑庭  胡伟  尹寿远  编审:程勇)2014年6月17日、18日,咸丰县民族中学176名学生因食用学校订购的面包发生集体中毒事故,其中62名学生未能参加中考及地生会考,直接经济损失达64.96万元,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族中学5名责任人先后受到刑事处罚。2015年2月15日,生产销售面包的周某、张某夫妇,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被告人周某、张某夫妻,系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2009年以来,二人在咸丰县城租房无证开设面包加工厂,2014年2月份开始与咸丰县民族中学签订食品采购合同,向该校提供所生产的面包。2014年6月17日至18日,该校部分学生食用二人生产销售的“毛毛虫”面包、“椰蓉”面包后,发生了集体中毒事故,经咸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毛毛虫”面包和“椰蓉”面包均含有都柏林沙门菌。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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