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听取和审议《湖北省畜牧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
《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中关于“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2016年5月10日,省人大农村与农业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畜牧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农业厅党组成员、省畜牧兽医局党委书记、局长盖卫星汇报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取得的成效,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委员会认为,一年以来,全省畜牧兽医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抢抓新机遇,围绕发展现代畜牧业、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农民增收,狠抓标准化规模养殖、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监管等重点工作,实现了全省畜牧兽医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15年全省畜牧生产保持平稳增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有力,标准化养殖水平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明显,省级财政投入持续增加。与此同时,也还存在着部门配合不够紧密,畜禽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率不高,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
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和宣传《条例》,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广泛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二、加快调整养殖结构,转变生产方式,切实提升我省畜牧养殖的效益水平。要调优规模养殖结构,鼓励养殖场加快技术升级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种植业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要加强畜禽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打造绿色畜牧业,实现畜牧产业生态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础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要探索建立以公益性服务为主题,责任权益明确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明确公益性事业性质,落实技术人员的编制和经费。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环境,切实解决乡村动物防疫和技术服务人员老龄化、后继乏人,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基本待遇过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