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罪 耿某被从重处刑

27.05.2016  16:38

        近日,咸丰法院对犯抢夺罪和盗窃罪的被告人耿某从重处罚,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生于1988年11月的咸丰县丁寨乡居民耿某,年纪轻轻却已经“三进宫”了。其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2012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8月刑满释放。近日,其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1月8日17时许,耿某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将行人蒋某手提包抢走,被抢夺财物总价值300余元。次日21时许,耿某在咸丰县高乐山镇徐家坝将行人杨某手提包抢走,被抢夺财物总价值近900元。同月12日16时许,耿某来到咸丰县高乐山镇龙泰街一手机店,慌称查看电话号码,将其之前质押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从该店员工手中拿到,随即跑掉,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2000元。2016年1月11日16时许,耿某来到咸丰县高乐山镇二道河某通讯店,趁店主上洗手间的空隙,将自己抵押在此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0元。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咸丰法院依法对耿某从重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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