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支队开发区大队依法拘留1名火灾事故责任人

14.03.2016  10:28

            近日,十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签发十开公(消)行罚诀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引起火灾的责任人何某某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6年2月23日21时05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汽车零部件厂房发生火灾,消防大队救援官兵闻警出动,第一时间控制火势并将大火扑灭。事故发生以后,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介入火灾事故调查,经多方取证和现场勘验后发现,起火原因系员工何某某利用汽油喷枪对发动机零部件进行清洗,临时搭接的照明灯倾倒,引燃地面上作业时溅落汽油着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经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裁定,依法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当日18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依法送往十堰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针对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结合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具体内容,为确保“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开发区大队还将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追责力度,凡是因未认真履行单位主体责任、违章动火、违章吸烟、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大队都将予以严惩,以此达到教育广大群众、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的工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