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纳入家暴范围”符合法治精神

06.03.2015  14:02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在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同样适用。该《意见》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3月5日《北京青年报》)

  在很多人观念中,“同居”就是非法的,那么,最高司法机关为什么将同居时遇到的家暴也等同于家庭成员,难道“同居关系”也是“夫妻关系”吗?

  的确,长期以来,一些媒体的报道中,甚至是一些国家机关的公文中,都出现了“非法同居”的字样,由此,人们的观念中认为“同居”是非法的。其实,目前,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一男一女未打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因此,同居就不违反法律,也就不存在非法的问题。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所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其他民事法律保护。在刑法上,男女同居关系更要受到保护。在特殊情形下,尽管民法上不认为男女同居是“夫妻关系”,但是,在刑法上就可能认定为“夫妻关系”。两个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在一起,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双方以“夫妻”自称,或者实际上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他们虽然没有“夫妻”名分,但与社会其他人的关系就不一般。在他们之间发生的长期暴力行为,实际上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同居关系的一方遭受家暴而使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对方的,在情理上的确有可以宽恕的地方,最高司法机关将这种行为认定“情节较轻”,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这里要特别注意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看形式,即双方有无进行登记,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看实质,主要是要双方的关系是否真正具有“夫妻”的内容,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会受到刑事法律的保护。

  因此,同居关系如何处理,要因情况而定,最高司法机关将同居中因家暴等同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是具有道理的,符合法治精神。(杨涛)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