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75.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不是国有资产,政府不能平调

22.12.2014  12:34

社有资产属于集体财产,不是国有资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是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也不是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对社有资产没有管理权,更无权平调社有资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规定“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再次强调,“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

社有资产与国有资产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所有者不同。社有资产归供销合作社全体社员集体所有,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即全民所有制)。(2)所有权的代表不同。社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是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是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地方各级政府分级管理本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是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3)管理者不同。社有资产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由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社有资产,应当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有的地方政府将社有资产视同国有资产,进行平调和处置,不符合政策法律的规定,损害了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