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律师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14.07.2017  10:3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5号)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省司法厅结合工作实际,近日出台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三大板块、6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板块,强调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三、四、五部分为第二板块,分别阐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工作职责;第六部分为第三板块,强调要加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实施意见》既充分肯定了我省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做法,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为我省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提高律师刑事案件辩护率,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案件结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推动指导作用。《实施意见》具有以下五个方面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 近年来,我省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法律援助事项,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据统计,全省律师“十二五”期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3413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32%。2016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231件,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4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充分表明了律师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主力军。

二、规范了律师法律援助执业行为。 为了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强调律师事务所要健全完善所内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内部审批、利益冲突审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质量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等业务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规范案件受理指派、完善服务标准、加强质量监管、认真审核结案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投诉。

三、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根据我省法律援助需求量、执业律师人数及分布情况,省司法厅规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同时明确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律师采取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可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整合律师资源,对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

四、落实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措施。 强调律师事务所应督促指导本所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完善青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带教制度,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团队,加强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任务的一律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一律不通过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拟对律师进行评先表彰和推荐担任社会职务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

五、强化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落实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保障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建立完善律师执业权益维护救济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执业权利领导小组和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的维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律师办案工作需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